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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10-18 22:57:00
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明xx、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,当事人把依法审判当作最后一根公平合理的救命稻草、然而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3)吕一终民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,判决非但没有达到息事宁人、安定团结的目的,反而造成矛盾的升级。此判决突破了司法公平、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做人有德的基本底线,彻底剥夺了(物权法)39条(民法通则)71条,所有权人共有人的自愿处份权。剥夺了二位代理律师的辩护权、休庭再未开庭然后就是判决、法官以言代法、适用法律笼统概帽、判决偏袒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、明xx违约不还款、我占有该房间以过十几年了、判决处理方式更是世上罕见、法官是卖后悔药支持违约过错方、不用赔偿16年至今的任何损失。判决显示了、多投资者少受益、少投资者多受益、不投资者更受益,没有无效的任何法律依据、非常不公。直接给、请求人的生活造成了极大损害,其不仅破坏了请求人仅有的居住条件、而且搅乱了双方现稳定的生活环境,更严重的是助长了被告多次对申请人实施了伤害、砸门、爆炸、恐怖、等恶性侵害发生。导致消防队动、公安110多次警,给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身体上的伤害、精神上也受到了严重刺激、使我们彻夜难眠,给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制造了极为不稳定的隐患。判决有违我国立法之目的,最荒唐的判决产生了对社会的负面效应、人民对执政党司法系统公信力与信任度大打折扣,助长了严重的侵害后果。此判决有违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:第200条:符合下列形式之五。通过检察院刘检察长与民行处薛处长、认真负责为官作为苦口婆心的劝解,走程序是不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,提示将我家与被告的共有房作价,让我退出归明xx方所有,或者明xx退出归我所有,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,彻底解脱两家的困扰。
我认为我与老赖共有的基础很难维持,在加上判决的助长支持、根本无法与其继续共有下去,所以在明确按份共有的基础上我退、用上述方法公平合理赔退确实可行、我愿意。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,我有重大理由、感情破裂分家折产必需“离婚”。依据:物权法:第99条、100条,、101条、104条、105条、106条、(一)(二)(三)项。申请:变更诉讼请求、请求史院长监督再审,恳求史院长连系示暂停执行文书、(判决就助长了伤害爆炸砸门恐怖等多期恶性案件的发生、史院长你想:执行捆绑两家必须混合同居、等于引爆炸弹达到被告的目的、灾难立即降临、我们还能居住还能活么?)。在共有财产求助于司法彻底处理之前,再不要折腾我们老两口了好么?把不安全、不和谐、流血命案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案发之前。安全稳定、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。望史院长予以支持,监督支持本案再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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